2018年10月28日,重慶市萬州區(qū)一公交車在萬州長江二橋橋面與小轎車發(fā)生碰撞后,墜入江中。公交車墜江原因系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(zhí)互毆致車輛失控。
近年來,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、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(fā)生,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,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(chǎn)損失,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日前聯(lián)合印發(fā)并實施《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以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。
縱觀《意見》全文,從“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”,到“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,隨意毆打其他乘客,追逐、辱罵他人,或者起哄鬧事”,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;如果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駛,危害公共安全,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……每一項規(guī)定都順應民意,強化了法治力量。
特別值得一提的是,《意見》并未回避駕駛人員的責任。如果駕駛人員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,與乘客發(fā)生紛爭后違規(guī)操作或者擅離職守,與乘客廝打、互毆,也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。這一設置,既厘清了乘客與駕駛人員所負責任,也平衡了雙方權益,從根本上說就是以最大力度捍衛(wèi)公共交通工具的方向盤。責任不弱化,責任主體也不泛化。
搶奪方向盤現(xiàn)象之所以屢屢發(fā)生,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當事人既沒有意識到嚴重后果,也沒有意識到要承擔法律責任。三部門印發(fā)并實施的《意見》,不僅可有效震懾不法分子,還為各地在審判此類案件中提供了標尺。多年來,一些地方法院在審理搶奪方向盤案件中,有的行政拘留,有的判處了有期徒刑,但緩期執(zhí)行,還有的只是警示教育。而按照《意見》規(guī)定,準確認定行為性質,依法從嚴懲處妨害安全駕駛犯罪,無疑提高了嫌犯的違法犯罪成本。
方向盤上有生命。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中,往往滿載一車乘客,如果駕駛人員的方向盤被搶奪,不僅危及車上乘客安全,還可能殃及路人和其他車輛。守護方向盤就是守衛(wèi)公共安全,通過嚴明的法律手段,讓違法者心存忌憚,讓守法者得到保障,可大大提升公眾的安全感。
《意見》還提出:“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,乘客等人員有權采取措施予以制止。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,符合法定條件的,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(wèi)。”這一規(guī)定,極接地氣,也折射出了相關部門的良苦用心。有《意見》為依據(jù),勢必有更多的乘客勇敢站出來維護公共安全。哪怕在制止過程中造成嫌犯受傷,也無須承擔責任,原因很簡單,可認定為正當防衛(wèi)。
鼓勵乃至激勵乘客與不法行為作斗爭,意義深遠。有句話說得好,只要不被蒙上眼睛,群眾的十雙眼睛總是比政府的一雙眼睛更管用。同樣的邏輯是,群眾參與監(jiān)督和防范,有時比法律更管用,比執(zhí)法機關的事后懲處更見效。在人命關天之際,乘客敢于制止不法行為,避免事故發(fā)生,更值得點贊。
中共中央黨校(國家行政學院)科社部教授向春玲認為:“公共安全是每個公民最關心、最直接的利益所在,涉及公眾生命、健康、財產(chǎn)等方面的安全,是當前最為重要的民生?!闭\如斯言,公共安全連著千家萬戶,確保公共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,作為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,保障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就是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。而保障公共安全,人人有責,沒有誰是旁觀者。
孟德斯鳩說過:“法律,在它支配著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,就是人類的理性?!庇“l(fā)并實施《意見》,細化定罪量刑標準,不僅可發(fā)揮法律的導向作用,更能塑造公眾的價值取向,從而使人們敬畏公共安全,守衛(wèi)公共安全,把安全意識落實在日常的言行中,從而建設更有安全感的社會。